為進一步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實施,自2024年09月04日起,中韓海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將實時交換《協定》項下貨物原產地數據。現就《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及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09月04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須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
(一)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進口報關單申報商品與原產地證書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報關單商品序號與原產地證書項目編號應當一一對應。同一批次項下享受和不享受《協定》協定稅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報關單中申報,但是不享受協定稅率商品的序號不能填寫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單證對應關系表”填寫示例見附件。
(二)進口報關單上申報的原產地證書編號與原產地證書所載編號一致。
(三)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四)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數量。
(五)進口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應當在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內。
(六)原產地證書所列的所有商品應當為同一批次貨物。
二、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HS編碼前6位應當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HS編碼前6位一致。
三、自2024年09月04日起,對于海關尚未收到有關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進口人申報進口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將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在2024年09月04日至9月30日期間(含9月30日當日,以下同),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情況,進口人可選擇繼續申報。
自2024年09月04日起,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情況,進口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申明適用《中韓自貿協定》協定稅率並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四、自2024年09月04日起,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須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出口報關單)。
同一原產地證書項下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同一份出口報關單申報。
因特殊情況海關無法正常接收簽證機構出口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造成企業出口申報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企業可按照海關告知要求辦理通關手續。
五、對于出口人在貨物出口時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情況,海關可應出口人的申請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有關原產地信息。
對于貨物出口後原產地證書發生修改的情況,出口人可在簽證機構補發有關原產地證書後告知海關有關情況;對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海關可應出口人的申請辦理出口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有關原產地信息。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關總署2015年第63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和第二條第(二)項內容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09月04日
附件︰“單證對應關系表”填寫示例
例如︰報關單第1、3、4、5、8、9、10項為享受《中韓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商品,且其分別對應原產地證書第3、1、4、5、6、7、8項,則“單證對應關系表”應填寫為︰
報關單項號 | 對應隨附單證項號 |
1 | 3 |
3 | 1 |
4 | 4 |
5 | 5 |
8 | 6 |
9 | 7 |
10 | 8 |